(2015)白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蔡成金申请执行蔡成华、胡忆莎、安顺东呈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成金,蔡成华,胡忆莎,安顺东层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蔡成金,女,,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蔡成华,男,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胡忆莎,女,,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安顺东层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长安大厦1栋1单元8层6号。法定代表人邹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15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