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国原与黄如意、赵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原,黄如意,赵泽强,赵文辉,赵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原,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黄如意,女,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赵泽强,男,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赵文辉,男,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赵志辉,男,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国原与被执行人赵泽强,黄如意,赵志辉,赵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泽强,黄如意,赵志辉,赵文辉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国原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朱国原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泽强,黄如意,赵志辉,赵文辉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9794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振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