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晓喻、王亚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喻,王亚刚,袁健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喻,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贺碧蕾,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刚,男,汉族,l971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健翔,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杨晓喻、王亚刚提起上诉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告知二上诉人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0240.8元。上诉人杨晓喻于2015年12月30日签收该通知。上诉人王亚刚于2015年12月24日签收该通知。2016年1月6日,上诉人杨晓喻向本院递交了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2015年12月24日,上诉人王亚刚向本院递交了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经审查,对二上诉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因不符合规定,均不予批准。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再次分别向杨晓喻、王亚刚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经查,二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晓喻、王亚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晓喻、王亚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东蓉审 判 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