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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岩诉李娜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李娜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391号原告刘岩,男,1984年2月24日生,满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奥园小高层*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114021984********。委托代理人李玉敏,辽宁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女,汉族,住址同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岩诉被告李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岩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00元(已减半),保全费1,870.00元,合计4,810.00元,由原告刘岩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