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玉海与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海,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57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平的银行存款4912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