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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蒋某、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孙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862号原告:蒋某,男,1976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许克杰,萧县孙圩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64年,住淮北市杜集区。原告蒋某与被告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欧长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