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建良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22号罪犯杨建良(又名杨自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3)威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以(2003)鲁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7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建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建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建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4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