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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韦雷鸣与太湖县粮食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雷鸣,太湖县粮食局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616号原告:韦雷鸣,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太湖县粮食局。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陈寿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金苗,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雷鸣诉被告太湖县粮食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雷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雷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雷鸣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