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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4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佳木斯金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金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4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金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法定代表人宓xx,行长。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金淼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2016)黑0804执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兆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