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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邵新贵与威海都乐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新贵,威海都乐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0号申请执行人:邵新贵。被执行人:威海都乐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经劳仲裁字第1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经劳仲裁字第13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