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一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徐立威与被告张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威,张晓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703号原告:徐立威。委托代理人:王文举。被告:张晓军。原告徐立威诉被告张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立威的委托代理人王文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立威诉称:2004年10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磐石市金田住宅楼两套(金田住宅楼2单元1楼2号,2单元4楼2号),双方签订了售楼协议书,原告给付了买楼款67,3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但被告违反协议把已经出售给原告的两套房屋又出售给其他人,导致该协议无法履行。现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收损害,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售楼协议,判令被告张晓军返还预付的购房款67,300.00元。被告张晓军未出庭陈述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磐石市金田住宅楼两套(金田住宅楼2单元1楼2号,2单元4楼2号),双方签订了售楼协议书,原告给付了买楼款67,3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了售楼协议并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后,又将合同约定的两套房屋出售给他人,使得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楼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2004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售楼协议书两份、买房款收据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了售楼协议,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双方即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将协议约定的两套房屋又出售给他人,造成合同的无法履行,原告徐立威请求依法解除两份协议,并返还购楼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2004年10月21日原告徐立威与被告张晓军签订的两份售楼协议;二、被告张晓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徐立威购房款67,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00元,由被告张晓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迪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