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清、张铁武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张清,张铁武,许志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司光吾,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铁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志新。再审申请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清、张铁武、许志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张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