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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孔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318号原告:桦甸市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贵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奎忠,职员。被告:孔猛,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桦甸市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退回原告桦甸市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