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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萌,孙东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106号原告卢春萌(130826198606244126),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苏家店乡小庙子村6组227号。委托代理人马立刚,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东方(132627198602100050),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白塔村1组3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春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春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卢春萌承担。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