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萌,孙东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106号原告卢春萌(130826198606244126),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苏家店乡小庙子村6组227号。委托代理人马立刚,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东方(132627198602100050),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白塔村1组3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春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春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卢春萌承担。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