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晏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235号原告晏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义国,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8日中午13时在绥阳县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喆代理审判员 梁 锋人民陪审员 田景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喻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