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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晏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235号原告晏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义国,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8日中午13时在绥阳县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喆代理审判员 梁 锋人民陪审员 田景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喻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