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谭小鹏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085号罪犯谭小鹏,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云罗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小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谭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谭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小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小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谭小鹏未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民事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效果还未消除,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小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