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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xx与郝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郝xx,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古城镇。被执行人郝xx,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苏xx,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郝xx之妻。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郝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6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xx、苏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xx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王x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