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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恢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维娥与韩明聚、周淑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娥,韩明聚,周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恢1815号申请执行人周维娥。被执行人韩明聚。被执行人周淑玲。申请执行人周维娥与被执行人韩明聚、周淑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6713元,并负担执行费30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留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