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与周敬先、付英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周敬先,付英华,周波,杨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住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永青,行长。被执行人周敬先,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付英华,女,195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周波,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杨虹飞,女,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0616.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255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