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保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宝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5263号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10号4幢208室。法定代表人郑晓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顾宝国,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城公司)与被告顾宝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界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顾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界城公司诉称:顾宝国原在我公司从事停车场收费工作。2015年8月,我公司原停车场西坡道口由人工收费口改为自动收费口,停车场收费员岗位相应无设置需要。我公司与顾宝国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情形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履行,我公司向顾宝国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顾宝国不同意。我公司有权解除与顾宝国的劳动关系。现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不支付顾宝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320元。顾宝国辩称:岗位的撤销与我没有关系。世界城公司说不用我了,且没有提前告知我。收费口确实关闭了,但是世界城公司还招聘了其他人。世界城公司系违法解除,现不同意世界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顾宝国至世界城公司工作。2013年11月1日,世界城公司与顾宝国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顾宝国的工作岗位为车场收费。2015年8月31日,世界城公司因西坡道的收费口由人工收费改为自动收费,收费员编制缩减,解除与顾宝国的劳动关系。顾宝国的平均工资为1627元。顾宝国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世界城公司支付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5528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顾宝国与世界城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世界城公司支付顾宝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320元;3、驳回顾宝国其他仲裁请求。世界城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5528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地下车场管理方案调整通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世界城公司的车场收费口虽由人工收费变更为自动收费,但世界城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顾宝国进行协商,故世界城公司解除与顾宝国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支付顾宝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320元(1720元×3个月×2)。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均未提起诉讼,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宝国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顾宝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零三百二十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人民陪审员 杨林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