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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蒋维尚与陈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维尚,陈得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蒋维尚被执行人陈得智本院执行的蒋维尚与陈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4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得智偿付申请执行人蒋维尚借款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6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已死亡,于2015年5月8日注销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高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锡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