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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盛xx与张xx、高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xx,张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盛xx。被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张xx。原告盛xx与被告张xx、高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前民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xx、高x、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xx借款本息合计700000元,被告张xx、高x、张x承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6年1月3日,权利人盛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xx、高x、张x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xx、高x的工资收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尚未执行标的7128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盛xx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xx、高x、张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04执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 钤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兆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