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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陈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5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5月8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文建设、史建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4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本市岳阳楼区雷锋山新苑组91号二组的麻将馆内电话邀集了赌徒童某某、方某某、高某某、易某、陈某乙、戴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6人聚众赌博。赌博工具为麻将牌,以“捉虾子”麻将牌的方式赌博(类似岳阳麻将“炒股”,不要万子,留一万、九万补子),赌注为50、100、150元一注不等,三人一桌、四人一桌均可进行,每桌抽头渔利300、600元不等。当日17时,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被告人许某某,参赌人员童某某、方某某、高某某、易某、陈某乙、戴某某等6人,现场收缴赌资52950元。2015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予以判处。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某某的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甲到案经过的证言以及证人朱某、高某某、李某、方某某、童某某、陈某乙、戴某某、易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自己及同案被告人赌博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以从轻处罚。通过对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居住的社区调查证明对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许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缴纳,逾期强制缴纳。)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史建国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