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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孙利军与姜汝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利军,姜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孙利军,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姜汝元,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556号民事判决书孙利军与孙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利军要求被执行人姜汝元支付人民币26,4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确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5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文汇审判员  沈富国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