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刑更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威智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威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80号罪犯许威智,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台湾省台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7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6年7月12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许威智于2006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其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6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威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0.6分。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威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威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