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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宋广杰与司开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杰,司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94号申请执行人:宋广杰,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司开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宋广杰与被执执行人司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广杰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73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司开德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