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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048号罪犯李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31年1月31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6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62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智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82.4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2015年度“优秀学员”。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智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8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