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800号原告陶某某,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张某,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果。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继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