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梁定国、石晓利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定国,石晓利,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98号原告梁定国,男,汉族。原告石晓利,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介晓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书院门街41号。法定代表人刘三民,该区区长。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法定代表人段明,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定国、石晓利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递交的诉状中诉讼请求不明、诉讼材料不完整,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定国、石晓利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定国、石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屈艳红代理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泉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