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凌立飞与凌宠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立飞,凌宠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凌立飞,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少坚,贵港市桂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凌宠烈,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凌立飞申请执行凌宠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凌立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凌宠烈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凌宠烈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湛江信用社90×××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谭志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