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泰州市色织茶巾厂与帅红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色织茶巾厂,帅红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431号原告泰州市色织茶巾厂,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城中居委会。负责人陈根山,厂长。委托代理人孔祥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红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色织茶巾厂与被告帅红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色织茶巾厂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色织茶巾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色织茶巾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泰州市色织茶巾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