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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2876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李炳福,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炳福,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5年5月6日登记结婚,恋爱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2015年5月9日,原、被告因办婚宴产生矛盾,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后被告恳求原告不要告知父母,原告一直帮其隐瞒。2015年5月19日左右原、被告前往北京度蜜月,期间两人矛盾进一步恶化。2015年7月,原告从被告家中搬出,前往原告母亲处居住。2015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认识、结婚及办理婚宴的时间没有异议。恋爱期间及结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好。原告所说的性功能障碍是不存在的,前往北京度蜜月期间,双方也没有矛盾。原告搬往原告母亲家居住期间,被告母亲曾前往原告母亲家中沟通,但无效。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5年5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9日办理婚宴。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吵。2015年8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存,希望夫妻重归于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法院通知、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由于性格差异,缺乏对对方足够的包容而为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产生不睦。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尊重彼此,念及家庭利益,互相理解和沟通,恪尽夫妻的诚实互信义务。原、被告均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弥补双方之间产生的裂痕。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元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