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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三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华与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254号原告李华,男,农民。被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想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忠,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任伟,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6年4月28日,以其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系房屋的设计存在缺陷所致,次要原因系建筑场地处于不适宜建房地段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李华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华承担。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愿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