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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安徽慎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寿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慎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寿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402号原告安徽慎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金寨南路1111路。法定代表人:邱晓宁,董事长。被告张寿文,男,1964年11月8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慎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寿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慎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慎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慎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1048.5元,由原告安徽慎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丁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