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与应锋平、唐彩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415号申请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应锋平、唐彩群、陈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408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5861元、执行费人民币44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锋平、唐彩群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唐彩群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小车及陈焕龙名下车牌号为浙A×××××小车三辆车进行了查封,无法找到车辆,暂无法处置。唐彩群、陈焕龙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锋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锋平、唐彩群、陈焕龙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羊路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