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泽军与陕西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爱家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军,陕西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爱家园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597号原告杨泽军,男,汉族。被告陕西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爱家园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双乳镇关爱家园项目部。本院在审理杨泽军与陕西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爱家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泽军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唐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