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邦利与王玉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邦利,王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65-2号申请执行人:朱邦利,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王玉宝,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朱邦利与被执行人王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王玉宝与妻子张洪于2011年7月1日离婚,王玉宝名下无车辆登记,无房屋产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对王玉宝司法拘留十五日,现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许业明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