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18号原告朱建华,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夏津县。委托代理人:谢洪志,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主楼第六层。负责人马昌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汲川,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华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