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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跃珍诉被告郭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珍,郭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1民初199号原告王跃珍,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生。被告郭亚刚,男,1973年1月24日生。原告王跃珍诉被告郭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亚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4日,被告向我借款4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当时约定一个月归还,但经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答辩。经查,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借条一张,内容是“今借到王跃珍现金4000元整,郭亚刚,2014.12.24”。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默认,对借条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亚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跃珍现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亚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