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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x甲与都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甲,都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民初32号原告孙x甲,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都xx,女,汉族,无职业。原告孙x甲诉被告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xx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已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甲诉称,我与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与92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好,并生育男孩孙x乙,现23岁。儿子归原告抚养。至2002年3月中旬外出打工说是跟他邻居干活,刚开始一年内与家联系,后因有人不再联系,告诉我去起诉,因条件原因至今日。婚后家庭经济困难,两人有所意见,这些年我一直一个人与孩子生活,恳求法院判决我与都xx离婚。被告都xx在答辩期限内未答辩。原告孙x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证据、鹤岗市工农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介绍信2份,结婚证复印件1张,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登记时间为1993年12月15日,被告都xx自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实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都xx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举证、法院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孙x甲与被告都xx于199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已成年。被告都xx于2002年离开鹤岗市工农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在此社区居住,下落不明,至今无法取得联系。现原告孙x甲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都xx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被告都xx于2002年离开鹤岗市工农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落不明,至今无法取得联系,现夫妻二人已分居十三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孙x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x甲与被告都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孙x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佳丽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