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枣刑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海龙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92号罪犯唐海龙,别名唐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鑫国街13号楼2单元301室。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肥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唐海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唐海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五年内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唐海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五年内累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海龙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