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佑敏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佑敏,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427号原告郑佑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周发军,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南路99号西海龙苑8011号。法定代表人赵翰。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佑敏诉被告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佑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佑敏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佑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123元,减半收取20561元,由原告郑佑敏承担。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木建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