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仁江与李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63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吴某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