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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仁江与李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63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吴某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