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余海英、方定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英,方定财,杨彩弟,缪国兴,余海英,方定财,杨彩弟,缪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海英,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方定财,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杨彩弟,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缪国兴,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海英与被执行人方定财、杨彩弟、缪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缪国兴所有的分别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世贸国际花园6幢1704室(所有权证号:115025)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东路105号(所有权证号:040f15363)已分别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14)温瓯执民字第68号案件和(2013)温瓯商初字第464号案件首封,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查封了上述房产(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变现后,本案将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缪国兴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后西村土地(宗地号:056-003-0587-0000),该土地属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同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缪国兴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奔驰牌黑色小型越野车,但该车尚未实际扣押,难以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50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厉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