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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姜秋红、任风、刘兴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姜秋红,任风,刘兴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负责人:陆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秋红,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街20号B幢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任风,女,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33号6栋151室。被执行人刘兴树,女,汉族,1958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赛云台北路9号5栋4单元4楼1号。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依据我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姜秋红、任风、刘兴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8379.71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42元,另,本案执行费16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任风所有的位于金牛区交大路258号4栋1单元10层1001号的房产,该房产有抵押、查封,本院没有处置权。此外,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6年4月26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代理人王茜到庭接受询问,王茜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8379.71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42元,另,本案执行费16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终结本院对(2014)高新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