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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伟鹏与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鹏,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664号原告:黄伟鹏。被告:吴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鹏与被告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伟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