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佳佳与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佳佳,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佳佳,女,1982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法定代表人胡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志方。上诉人王佳佳因与被上诉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佳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佳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佳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王佳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王佳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王 朔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书记员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