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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佳佳与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佳佳,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佳佳,女,1982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法定代表人胡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志方。上诉人王佳佳因与被上诉人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佳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佳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佳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王佳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王佳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王     朔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书记员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