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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石蕴德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邮政支局邮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蕴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邮政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9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德,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邮政支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刘长征,该局支局长。再审申请人石蕴德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邮政支局(以下简称同和支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06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蕴德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未查明邮件是否妥投的事实。所谓妥投必须由人证、物证和旁证来证明,即递送邮件至国家信访局的邮递员、国家信访局收发室值班人员以及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必须同时到庭说明,并展示案涉两份邮件的原件以及三人当时交接过程���监控录像。而且,国家信访局收发室值班人员还应说明其使用“代用回执”而非签名盖章方式签收案涉邮件的依据,并对两次使用的国家信访局收发章在形状上不相同作出解释。(二)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开庭时既未传本案相关人员出庭,也未见旁听人员,且石蕴德所提出的关键问题未记录在案,违反公开审理的原则。二审法院在发出出庭通知书的第二天就开庭,且开庭时只有一名法官坐在审判长的位置,也未见人旁听。据此,石蕴德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石蕴德先后于2015年2月4日、3月25日在同和支局邮寄特快专递,收件人均为国家领导人。根据同和支局提交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信访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给党中央、国务院的来信。由于案涉两份邮件的投递清单(回执)上均盖有国家信访局传达室收信章,且邮件网上查询记录也证实案涉两份邮件分别于2015年2月6日10:10:00和3月27日15:53:00投递并由国家信访局签收,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两份邮件已妥投,并无不当。至于石蕴德主张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石蕴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蕴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宏审 判 员  陈志坚代理审判员  金锦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水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