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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麻某,冯某某,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射桥镇刘庄村委姚楼。被执行人麻某,女,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三麻村委二麻庄。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三麻村委三麻庄。被执行人麻某某,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三麻村委三麻庄。关于胡某某申请执行麻某、冯某某、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某名下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