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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多生与姜方勤、乐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多生,姜方勤,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周多生,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姜方勤,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乐琴,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多生与被执行人姜方勤、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亮生助理审判员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芸 来源:百度“”